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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既遂后犯罪中止之否定及理论评介

发布时间:2021-04-16 16:30
  关于危险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积极消除法定危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问题,涉及危险犯既遂标准学说的反思和统一,意义重大。"肯定说"与"否定说"分别在解释学和立法学的立场上对此问题说明。"肯定说"试图改变危险犯的既遂标准的做法不仅未能自圆其说,反倒引发了理论矛盾,暴露出其缺乏平衡性思维、缺少体系性考虑和缺少必要的概念辨析的问题。既然承认危险犯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标准,那么行为人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中止。 

【文章来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0,35(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肯定论的具体论证问题
    (一)作为前提的法定危险状态失真
    (二)“改变既遂标准说”混淆了各类危险
    (三)“犯罪结果重构论”不符合中止犯关于“免除处罚”的规定
    (四)“部分改变既遂标准论”具有不周全性
三、上述研究的评介
    (一)缺乏平衡性思维
    (二)缺乏体系性思维
    (三)缺少必要的概念辨析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污染环境罪的争议问题[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8(02)
[2]论罪名生成的方法[J]. 晋涛.  政治与法律. 2018(03)
[3]“法益可恢复性犯罪”概念之提倡[J]. 庄绪龙.  中外法学. 2017(04)
[4]“未遂犯是危险犯”命题否定论[J]. 张志钢.  当代法学. 2016(06)
[5]平衡性立法思维:《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贡献[J]. 马荣春,徐晓霞.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6(04)
[6]“既遂”后中止问题研究——兼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理解[J]. 汪东升.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6(03)
[7]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J]. 张明楷.  中外法学. 2015(05)
[8]应否允许抽象危险犯反证问题研究[J]. 付立庆.  法商研究. 2013(06)
[9]论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能否成立中止犯[J]. 周铭川.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3)
[10]对犯罪既遂标准的反思与重构[J]. 李永升,张超.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1)



本文编号:314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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