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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行为的刑法适用路径

发布时间:2021-04-22 11:07
  司法实践对被胁迫行为的认定仅仅局限于胁从犯理论,这是对被胁迫行为的内涵在理解范围上的缩小和局限。我国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既包括阻却犯罪的被胁迫行为,也包括影响量刑的被胁迫行为。被胁迫行为应当包含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受到绝对强制无法做出自由选择的被胁迫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第二种是受到相对强制能够做出选择但不负刑事责任的被胁迫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第三种是成立故意犯罪和避险过当的被胁迫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胁从犯"的规定。 

【文章来源】: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19(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引入
二、《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的界定
三、《刑法》中的“不可抗力”
四、《刑法》中的“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性质
        1.一元论紧急避险说
        2.二元论紧急避险说
    (二)被胁迫行为成立正当化还是免责性的紧急避险
        1.以一元论紧急避险说为视角
            (1)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说
            (2)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说
        2.以二元论紧急避险说为视角
五、《刑法》中的“胁从犯”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被迫行为的性质及其体系性地位——一个批判性分析[J]. 魏汉涛.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01)
[2]论被迫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体系性地位的重构[J]. 柳忠卫.  中国法学. 2010(02)
[3]比较评析被胁迫作为阻却犯罪事由的法律性质[J]. 孙立红.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8(06)
[4]略论被迫行为及其借鉴意义[J]. 李立众.  政法论丛. 1999(05)
[5]论避险过当[J]. 刘明祥.  中国法学. 1997(06)



本文编号:315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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