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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行为的定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25 16:39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人们能够使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越来越多,支付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我们的生活也变得更加的方便快捷。但与此同时,新事物带来的相关犯罪活动也越来越多,我们因新事物而产生的困惑也越来越多。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行为导致的最终被害人是谁?“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作为一种新的互联网金融支付产品,如何界定其法律属性?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行为如果构成诈骗类犯罪,是否说明机器可以被骗?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由于我国现有法律相关规定不是十分明确,因此对于上述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的认识,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都存在着较大分歧。本文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整理以及对理论界的观点进行研究,发现对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行为定性的争议观点主要有认为该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和诈骗罪这五种。认为该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者贷款诈骗罪的观点主要来源于司法实践之中,但通过对该行为下真正受...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行为定性的认识分歧
    (一)司法实践中对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行为的认定分歧
    (二)理论上对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行为定性的认识分歧与梳理
二、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行为定性的焦点问题分析
    (一)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的法律属性分析
    (二)机器能否被骗的理论分析
三、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行为的定性
    (一)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行为不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行为不应构成盗窃罪
    (三)冒用他人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型诈骗罪的拟制处分行为[J]. 姜涛.  中外法学. 2019(03)
[2]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财的刑法规制误区及其匡正[J]. 杨志琼.  政治与法律. 2018(12)
[3]冒用他人花呗账户行为定性的实证研究——以“何某某盗窃案”为例[J]. 吕静.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8(04)
[4]冒用他人蚂蚁花呗行为的刑事认定[J]. 陆芳烨.  中国检察官. 2018(16)
[5]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J]. 马长山.  法学研究. 2018(04)
[6]人工智能时代侵财犯罪刑法适用的困境与出路[J]. 吴允锋.  法学. 2018(05)
[7]冒用他人蚂蚁花呗套现的行为定性[J]. 李惠民,刘天姿.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8(01)
[8]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J]. 蔡桂生.  法学. 2018(01)
[9]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研究[J]. 刘宪权,李舒俊.  现代法学. 2017(06)
[10]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7(05)

硕士论文
[1]非法获取他人支付宝内资金行为的定性研究[D]. 徐蕾.华东政法大学 2019
[2]第三方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研究[D]. 孙艳秋.上海师范大学 2019
[3]盗用他人信贷金融产品行为的刑事定性研究[D]. 邹波.西南政法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15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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