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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的基本立场

发布时间:2021-04-27 11:46
  刑法介入民间融资活动必须有其基本立场。在价值追求上,必须是为了促进民间融资而非禁锢民间融资。在法律和事实的解释上,要与现实适应、与时代同步。在犯罪界限上,必须以社会危害性为标准严格区分违法和犯罪,然后再通过刑法第13条"但书"来评估行为非犯罪化的可能性。在刑事责任承担上,要充分考量行为和行为人双重因素的影响,尽可能扩大非刑罚责任形式的适用。 

【文章来源】:警学研究. 2019,(06)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刑法介入的目的是促进而非禁锢民间融资
二、对民间融资犯罪化保持谨慎
    (一)穷尽前刑法制度
    (二)重视刑法第13条“但书”的运用
三、对民间融资犯罪进行类型化处理
四、完善刑事责任
    (一)重视被害人过错的刑法价值
    (二)重视免罚条款和非刑罚措施的适用
        1. 充分运用刑法中的免罚条款。
        2. 重视非刑罚责任形式。
    (三)重视民刑竞合和禁止令的适用
        1. 重视民刑竞合制度的适用。
        2. 重视禁止令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金融刑法的范式转换与立法实现——从“压制型法”到“回应型法”[J]. 梅传强,张永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2]保护法益视角下经济刑法的规制范围[J]. 王良顺.  政治与法律. 2017(06)
[3]象征性立法对刑法功能的损害——二十年来中国刑事立法总评[J]. 刘艳红.  政治与法律. 2017(03)
[4]“但书”出罪适用的基础和规范[J]. 储陈城.  当代法学. 2017(01)
[5]金融欺诈的犯罪化限度及路径[J]. 刘远.  法治研究. 2010(10)



本文编号:316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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