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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挑战与未来展望:关于人工智能的刑法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1-04-27 16:57
  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将为人类世界提供新的发展机遇,在此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伴随而来的安全挑战。立足于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刑法应当树立正确、理性的态度应对其蕴藏的刑事风险。专用人工智能与通用人工智能存在本质差别,刑法在现阶段更应注重对围绕专用人工智能产生的刑事风险进行防控,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通用人工智能保持克制态度。专用人工智能最具变革性的影响,在于推进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实现全面而深入的交融。专用人工智能的内部风险极有可能是围绕海量数据与智能算法而产生的,其外部风险则表现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以及由内部风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的安全威胁。对此,刑法应坚守罪刑法定的总体底线和谦抑的内在品质,加强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力度,实现对专用人工智能从设计到使用的全方位调控。此外,从刑法的哲学依据、价值观念、具体认定、适用效果等方面来看,将通用智能机器人作为与自然人并列的刑事责任主体存在较大难度,刑法对此应坚持谨慎克制的态度。 

【文章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41(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前言
二、总体态度:基于专用人工智能与通用人工智能的二分视角
三、现实挑战:关于专用人工智能的刑法学思考
    (一) 现实的影响
    (二) 面临的风险
        1. 专用人工智能的内部风险
        2. 专用人工智能的外部风险
    (三) 刑法的应对
        1. 刑法应坚持罪刑法定的总体底线与谦抑性的内在品质
        2. 刑法应提升对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的保护力度
        3. 刑法应针对人工智能进行全方位调控
四、未来展望:关于通用人工智能的刑法学思考
    (一) 通用智能机器人不具有相对的自由意志
    (二) 通用智能机器人实施的“犯罪”难以与刑法学中的行为理论相兼容
    (三) 承认通用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会面临一系列判断难题
    (四) 技术水平的突破并不等于价值观念的逾越
    (五) 对通用智能机器人适用刑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尚存疑问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体刑法适用之可能性[J]. 马治国,田小楚.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2]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与刑罚体系的重构[J]. 刘宪权.  政治与法律. 2018(03)
[3]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J]. 刘宪权,胡荷佳.  法学. 2018(01)
[4]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J]. 刘宪权.  法商研究. 2018(01)
[5]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6]论人工智能对未来法律的多方位挑战[J]. 高奇琦,张鹏.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7]人工智能发展的社会影响新态势及其应对[J]. 毕宏音.  重庆社会科学. 2017(12)
[8]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9]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类型化与制裁思路[J]. 于志刚,李源粒.  政治与法律. 2016(09)
[10]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制裁思路[J]. 于志刚,李源粒.  中国社会科学. 2014(10)



本文编号:316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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