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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要件的教义学分析

发布时间:2021-04-29 03:22
  在前置法对甲类传染病作了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解释为甲类传染病,是实质入罪和反教义学化的表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实行行为上具有质和量的区别,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三类:违反医疗措施的行为,隐瞒流行病学史的行为,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本质上属于具体危险犯。公共卫生不属于公共安全,但可以借用公共安全的教义学理论来解释公共卫生的公共性。具体危险的判断不能采用客观危险说,而应采用偶然性说。具体危险不是客观的超过要素,而是故意的认识对象。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甲类传染病范围的教义学反思
    (一)立法时差是导致矛盾的原因
    (二)扩张甲类传染病的范围是实质入罪的表现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兜底行为的教义学类型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差异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要行为类型
        1. 违反医疗措施的行为
            (1)确诊病人和病原体携带者违反医疗措施的行为
            (2)疑似病人违反医疗措施的行为
        2. 隐瞒流行病学史的行为
        3. 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危险的教义学限定
    (一)实害结果与具体危险能否适用同一法定刑
    (二)公共卫生是否属于公共安全
    (三)具体危险如何判断
    (四)具体危险是否为认识的对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政策的精准化:通过犯罪学抵达刑法适用——以疫期犯罪的刑法应对为中心[J]. 车浩.  法学. 2020(03)
[2]重大疫情防治中刑法罪名适用研究[J]. 李翔.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02)
[3]“规范隐退论”与“反教义学化”——以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为例的批判[J]. 刘艳红.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6)
[4]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J]. 陆诗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5]程序性构成要件要素概念的提倡[J]. 卢勤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6)
[6]过失犯的危险犯:以中德立法比较为视角[J].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2014(05)
[7]论刑法上的具体危险的判断[J]. 欧阳本祺.  环球法律评论. 2012(06)
[8]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开创我国卫生工作新局面——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 吴仪.  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2003(04)
[9]“非典”时期的“典型”反应——评“两高”的一个刑事司法解释[J]. 曲新久.  政法论坛. 2003(03)
[10]危险犯质疑[J]. 杨兴培.  中国法学. 2000(03)



本文编号:3166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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