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口罩类案件办理疑难问题及应对
发布时间:2021-04-29 22:51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涉口罩类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口罩等防护用品的认定应坚持质量检测标准,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从严把握。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把握,应以是否有利于人体健康为出发点,从实体危害角度来考量。应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纳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犯罪对象。对于从一重处罚问题,应综合案发时间、明确从重基准、刑事司法政策等因素进行判断。非法经营口罩行为认定的重点应包括"国家规定"的范围和哄抬物价行为两个方面。在犯罪数额认定上,不宜将犯罪嫌疑人的赠送数额排除在外,违法所得数额不宜扣除政府允许的价差率,且须单独计算疫情期间的犯罪数额。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 2020,(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涉口罩类案件可涉及的罪名
二、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把握
三、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理解
四、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是否属于医用器材
五、关于从一重处罚问题
六、非法经营口罩行为的认定
七、犯罪数额的认定和把握
本文编号:3168325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 2020,(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涉口罩类案件可涉及的罪名
二、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把握
三、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理解
四、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是否属于医用器材
五、关于从一重处罚问题
六、非法经营口罩行为的认定
七、犯罪数额的认定和把握
本文编号:316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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