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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适用比例失衡的成因与立法应对

发布时间:2021-05-05 23:26
  目前,学术界、实务界对减刑的弊端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反思,基本上就限制减刑、扩大假释达成共识,但缺乏从理论根基上对其成因进行深入探讨,就事论事居多。减刑弊端存在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减刑、假释制度设计本身存在问题,即在制度设计上,减刑、假释两者适用标准有一部分交叉竞合,而两者竞合的部分被减刑抢先适用,减刑适用数量巨大,使得后面剩下来可以适用假释的空间被大大压缩。应当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减刑和假释各自不同的法律定性,假释属于典型的监禁刑替代措施,而减刑则具有赦免性质。应当将我国现行减刑制度中不适合作为赦免方式处理的内容排除出去,纳入假释调整的范围,减刑仅适用于"犯人有立功表现",使减刑适用范围大为压缩。 

【文章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18(04)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减刑、假释适用比例失衡的成因
    (一)假释适用有更长的服刑时间限制,而减刑适用更为方便快捷
    (二)减刑适用和假释适用给监狱和法院造成的压力不同
二、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减刑和假释各自不同的法律定性
    (一)假释的监禁刑替代措施性质
        1.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在量刑时适用死缓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适用假释作为其替代措施
        3.基于短期自由刑弊端甚多,除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部分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假释作为其替代措施外(但假释不适用于拘役),还在量刑时直接适用缓刑作为其替代措施
    (二)减刑的赦免性质
三、我国刑法中减刑适用范围的错位与纠偏
    (一)将我国现行减刑制度中不适合作为赦免方式处理的内容排除出去,纳入假释调整的范围
        1.犯人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一般不宜以赦免的方式奖励
        2.将犯人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以赦免的方式处理,会导致减刑适用量过大
        3.将犯人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作为假释条件的一部分由假释全部接管,在立法技术上顺手方便
    (二)犯人“具有立功表现”适合以赦免的方式处理,可以在减刑制度中继续保留
        1.立功应当受奖
        2.立功应当以赦免的方式奖励,也就是应当以减刑的方式奖励
        3.立功减刑符合立功与受奖关系的一般规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定性与汉语表达[J]. 王平.  中国司法. 2020(02)
[2]我国减刑、假释关系之反思与重构[J]. 张亚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4)
[3]论我国普通减刑制度的弊端与改革对策[J]. 尚爱国.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1(07)
[4]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改革路径前瞻[J]. 王志祥.  法商研究. 2009(06)
[5]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利弊[J]. 刘京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05(02)
[6]关于完善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的构想[J]. 郝守才.  法商研究. 2003(01)
[7]立功制度价值论[J]. 徐丹彤.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06)



本文编号:317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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