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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行为的方式研讨

发布时间:2021-05-06 10:46
  妨碍信用卡管理最终行为人明知道行为对象所持有的信用卡是伪造的或是空白信用卡,行为人虽然对这张卡实施了影响,但因为是不合法的,就无法与刑法所保护的信用卡管理程序联系在一起,也就不能够反映和体现出这张卡的管理秩序,因而行为对象就不构成犯罪对象。妨碍信用卡管理可以通过伪造居民身份证等行为来骗取信用卡,而这种恶劣行为也与行为手段和对象形成直接牵连关系。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处罚经刑法明确规定,即使是牵连人员也不能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而是要按相应的刑法进行适当的处罚,这也是对牵连犯罪者处断原则的一项例外。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2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明知是伪造型卡,空白信用卡仍选择运输并数量大的
二、持有他人较多非法信用卡行为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虚假信用卡的身份证领的信用卡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信用卡诈骗罪[J]. 刘明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1(02)
[2]论刑法中的伴随行为[J]. 张智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9(04)
[3]论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完善[J]. 周仰虎,于英君.  法学. 1996(09)
[4]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J]. 刘华.  法学. 1996(09)
[5]银行信用卡犯罪的类型及定性研究[J]. 于英君.  法学. 1995(06)



本文编号:317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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