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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污染环境罪立法明确性之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10 23:48
  在污染环境罪的立法上,中德刑法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主要表现在罪名及其所涉及的法条数量、关于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为类型、行为形态、行为对象、结果、罪过形式以及刑罚设置等方面。从这些差异来看,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和不明确,既没有为司法判定提供有效指引,又不利于限制司法权;与我国相比,德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则要复杂得多。这种复杂性彰显了刑法的明确性,不仅为司法判断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而且有利于限制司法权。因此,德国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立法很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 

【文章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1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罪名与法条的比较
二、行为的明确性之比较
    (一)关于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行为类型
    (三)行为形态
    (四)行为对象
三、结果的明确性之比较
    (一)侵害结果
    (二)危险结果
四、罪过形式的明确性之比较
五、刑罚的明确性之比较
六、结 语



本文编号:318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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