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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权利变迁与刑法保护的教义学限缩——以“数据财产权”与“信息自决权”的二分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5-16 16:43
  为了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数据经济和个人权利保护,民法上的发展方向是对个人信息权利属性进行"信息自决权"和"数据财产权"的划分,以"情境"或"场景"为核心的个别化保护方法成为近年来数据保护领域的发展趋势。在刑法教义学维度上,重要的问题不仅在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法益如何确定,更在于如何根据个人信息的不同权利属性,合理限缩有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对个人信息"信息自决权"的保护,宜立足于"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值得保护性加以判断,重新阐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非法获取"行为的教义学含义;对于"知情同意"原则应予弱化,并类比医疗刑法中患者的"知情同意",赋予刑法上构成要件阻却之效力。对个人信息"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在流转环节不适用"知情同意"原则,不能将"未经同意"等同于"违反国家规定"。单纯转让数据财产权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例外侵犯信息自决权时应认定为"出售"或"提供"行为。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信息自决权”与“数据财产权”的属性二分
    (一)个人信息作为独立的“信息自决权”
    (二)数据财产权与信息自决权的权属分离
二、“信息自决权”的限缩性刑法保护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仅限于信息自决权
    (二)“非法获取”的教义学内涵之再阐释
        1.“情境脉络”模式下“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值得保护性判断
        2.“知情同意”原则的弱化与刑法构成要件阻却之效力
三、“数据财产权”流转中“信息自决权”的例外保护
    (一)数据财产权的转让规则
    (二)“出售”或“提供”的教义学意蕴之限缩
        1.单纯转让数据财产权不属于“出售”或“提供”行为
        2.例外侵犯信息自决权时“出售”与“提供”的认定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作为企业资产——企业并购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经营者权益平衡[J]. 余佳楠.  环球法律评论. 2020(01)
[2]民法编纂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信息自决权——以刑民一体化及《民法总则》第111条为视角[J]. 刘艳红.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9(06)
[3]预防刑法视阈下法益保护前置的反思——兼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J]. 刘彦修,杨文春.  宜宾学院学报. 2019(10)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个人法益及新型权利之确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视角之分析[J]. 刘艳红.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5)
[5]数据到底属于谁?——从网络爬虫看平台数据权属与数据保护[J]. 丁晓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5)
[6]法益自决权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边界[J]. 冀洋.  中国法学. 2019(04)
[7]数据主体的“弱同意”及其规范结构[J]. 蔡星月.  比较法研究. 2019(04)
[8]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J]. 高富平.  法学研究. 2018(03)
[9]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与入罪边界[J]. 于冲.  政治与法律. 2018(04)
[10]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态势与争议焦点探析[J]. 喻海松.  法律适用. 2018(07)



本文编号:319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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