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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定罪疑难问题

发布时间:2021-05-16 16:44
  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定罪问题作出正确处理,取决于对保护法益的正确认识。本罪保护的法益应解释为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使用管理秩序。本罪处于“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管理秩序应当具有“公共秩序”的属性。“公共秩序”应为不特定多数人整体遵守社会标准而形成的具有条理性、稳定性和安全感的社会运行状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作为国家管制类器具,是执行特殊任务时所使用的重要工具,《刑事诉讼法》《反间谍法》等相关法律,在其使用的主体、范围、期限等方面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共同构成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使用管理秩序,同时也是“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公民的生活自由与财产安全、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益。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应是指能够以伪装或隐藏的方式使用,专用于窃听、窃照的非常规类器材。“窃”是此类器材的使用特征,伪装或隐蔽需要达到难以被人感知或需要借助工具才能发现的程度方可认定为“窃”。结合当今技术与窃听的历史发展,“听”的内容不应限定在声音信息内容,还包括数据信息等内容。“窃照”则为使用专用器材、设备,对窃照对象的静态或动态画面进行秘拍秘录的行为。“专用”是指该类... 

【文章来源】:西南大学重庆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本罪保护的法益
    (一)主要争议
    (二)本罪旨在保护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使用管理秩序
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问题
    (一)“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
    (二)“非法使用”的认定
三、“严重后果”的认定问题
    (一)“严重后果”的争议
    (二)“严重后果”的判断
四、本罪主观要件的认定问题
    (一)本罪主观罪过的认定问题
    (二)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19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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