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信息化时代中债权救济与债务人个人信息保护之协调

发布时间:2021-05-16 23:37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保持金融信贷行业平稳发展、实现债权有效救济,对于维护社会整体和谐与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但债权人及其辅助人(主要是债务催收机构)并不因此而天然具有私自获取、处理和使用债务人个人信息的权利,实质的刑法观念也不能为此类行为奠定合法性基础。比较来看,即便是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网络社会,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处理和使用必须征得权利人同意也依旧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基本立场。结合这一现实,在我国当前从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趋势下,合法性是债权救济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首要原则,打击"老赖"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与共同努力。 

【文章来源】: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3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允许债权人及其辅助人私自获取债务人个人信息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1. 允许债权人及其辅助人私自获取债务人个人信息与我国的立法发展相违背
    2. 实质刑法观不能作为债权人及其辅助人私自获取债务人个人信息的出罪依据
    3. 债权救济不宜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三、 债务人个人信息严格保护前提下的债权救济
    1. 公民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域外经验
        (1) 欧盟“最严格保护”模式。
        (2) 美国“保护但有例外”模式。
        (3) 日本“立法与保护意识并重”模式。
    2. 债务人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与债权救济之间的有效平衡
四、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债权自救与债务人的个人信息保护[J]. 陈金林.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03)
[2]以法治破解债务催收行业困境[J]. 王锐,段明.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8(04)
[3]大数据环境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应然转向[J]. 敬力嘉.  法学评论. 2018(02)
[4]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方略和实践[J]. 张文显.  中国法学. 2017(06)
[5]债务催收中债务人权益的保护[J]. 张旭东,伍坚.  重庆社会科学. 2017(10)
[6]第三方债务催收乱象及债务人权益保护[J]. 贾晓雯.  中国银行业. 2017(07)
[7]如何规范债务催收——美国《公平债务催收法》之镜鉴[J]. 侯乐.  银行家. 2017(07)
[8]实质刑法的体系化思考[J]. 刘艳红.  法学评论. 2014(04)
[9]诉讼与非诉讼相关联债权救济的法律运用[J]. 沈祖国,薛兴慧.  中国农村金融. 2010(10)
[10]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J]. 陈兴良.  中国法学. 2010(04)



本文编号:319062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19062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07add***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