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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偷逃税款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5-21 11:3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除实施"虚开"行为外,应当以偷逃税款为目的。根据增值税环环抵扣的原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增值税款发生于作为实际生产经营者的最终受票方的进项税抵扣环节。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链条中,对偷逃税款及其数额的认定应当同时考察上游开票方虚开数额以及不缴、少缴数额和下游最终受票方申报抵扣数额方能作出准确认定。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18)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裁判文书摘录】
【争议焦点】
【裁判理由及法理分析】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逃税款的主要环节
        1. 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2. 偷逃税款的主要环节及行为方式。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三)正确区分合理降低税负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1. 就交易对象而言。
        2. 就资金和货物流向而言。
        3. 就交易方式而言。
        4. 就财务处理而言。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增值税“三流一致”的形式和实质性逻辑质疑[J]. 王章渊,蒋晶晶.  财会月刊. 2019(03)
[2]完善我国增值税链式内控机制探析[J]. 陈校堂,李慧敏.  中国财政. 2013(08)



本文编号:319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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