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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平等保护精神的贯彻与刑法修正——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5-23 10:43
  基于平等保护产权的精神,《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调整、提升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以便与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刑罚配置保持一致或均衡,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保护。但是,这"三对六种"腐败犯罪分立的依据是行为主体的不同身份,与公有制经济的刑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保护这两个问题并不搭界;其刑罚配置的轻重差异不但不涉及违反平等保护产权精神的问题,反而彰显了对公务腐败犯罪和非公务腐败犯罪区别对待的立场。基于此,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应当继续维持这"三对六种"腐败犯罪分立且刑罚配置轻重有别的现状。平等保护产权精神的贯彻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并非没有用武之地。1997年《刑法》第165条至第169条规定的六种犯罪存在着严重的违反产权平等保护精神的问题。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应当取消这六种犯罪的主体所依附的单位须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限定。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 2020,(05)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刑罚配置的调整、提升及其背景
二、对“三对六种”腐败犯罪配置相差悬殊的法定刑的评价
三、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在刑法修正中的贯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应加强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J]. 卢建平,陈宝友.  法学家. 2005(03)



本文编号:320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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