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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主体新论

发布时间:2021-05-24 08:50
  环境犯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且包括国家,国家作为环境犯罪主体限于国际环境犯罪领域。环境犯罪的主体形象经历了由理性人到经验人再到生态人的变迁。生态人形象既尊重人,又尊重自然,不仅承认人的价值,而且承认环境的价值。风险需要、风险意识和风险决策分别从生理、心理和行为三个方面共同揭示环境犯罪的风险主体特征。环境犯罪主体应承担与复杂特殊的环境犯罪相适应的刑事责任方式,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设置与司法适用应综合考量主体类型、法益类型、环境能否修复等因素。 

【文章来源】: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0,30(0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环境犯罪主体之种类
2 环境犯罪主体之形象
    2.1 理性人
    2.2 经验人
    2.3 生态人
3 环境犯罪主体之特征
    3.1 风险需要主体
    3.2 风险意识主体
    3.3 风险决策主体
4 环境犯罪主体之责任
    4.1 自然人、单位(法人)的刑事责任方式
    4.2 国家的刑事责任方式
5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刑法论纲[J]. 陈晓明.  法治研究. 2015(02)
[2]论生态人的要点和意义[J]. 蔡守秋,吴贤静.  现代法学. 2009(04)



本文编号:320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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