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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客观方面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3 13:02

  本文关键词: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客观方面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作为证券类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在我国的法院判决中很少出现,其适用也远不及内幕交易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广泛。随着证券市场逐渐完善,此类违法行为出现频发迹象:2015年7月3日,证监会公开通报6起编造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8月30日,《财经》记者王晓璐因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6年1月15日证监会再次声明将加大对各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的打击力度。种种迹象表明证券虚假信息正逐渐泛滥,编造、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陡增。违法行为的频发理论上应导致适用本罪的几率得到提高,然而现实情况是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本罪的案件仍然很少,这就产生了本罪的适用和实际情况相背离的困局。导致这一局面的根源一方面源于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监管体制尚未健全。另一方面源于司法工作人员未切准本罪的犯罪构成,对相关案件的认定存在困惑。为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研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侵害的客体是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信息秩序,这三个构成要件较为容易判断。本罪犯罪构成的疑问主要集中在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系指刑法规定用来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的对象、危害的结果、危害的手段和方法、危害的时空条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因果关系是我国刑法理论上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不讨论因果关系。故本文所指的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客观方面仅包括“编造并传播”——危害行为,“证券交易虚假信息”——危害对象以及“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结果三个要素。对“编造并传播”行为的研究。首先总结对编造并传播行为的三点争议:一是对“并”字理解的争议,即传播行为可单独构成本罪;二是对编造行为的争议,核心在于法定犯原理与犯罪构成理论的矛盾;三是对传播行为的争议,对传播行为缺乏合理的界定。其次围绕争议分析,争议一编造和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争议二的关键要确定本罪的前置法基础,结论是编造不包含隐瞒形式;争议三传播要从受众的数量和知悉程度界定。最后提出对编造并传播行为的认定方式,分为编造者和传播者同一主体和不同主体的情形,同时要与诱骗行为和操纵行为作出区分。对“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研究,由于刑法解释的空白导致理论界对此概念莫衷一是。首先总结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争议,集中表现为对其本质和范围的认识不统一。其次提出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本质上要具备虚假性、公开性、误导性、关联性、内容上的一般性特征,并通过和其他罪中信息范围的比较对其外沿作出限制。最后提出对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判断方式,误导性的判断要采取三原则法,关联性的判断既要考察影响因素又要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研究,因为本罪是结果犯,作为本罪的危害结果,刑法对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缺少规定,这给司法人员带来认定上的困难。首先提炼造成严重后果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为立案标准对获利或避免损失、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的规定未作出详细判断依据。其次从法理上对获利或避免损失、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展开分析。最后提出造成以上三种严重后果的认定方式,对行为人获利或避免损失应从时间节点角度考察,对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要采用差价计算法,对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的判断先排除非人为的异常情况,再进行形式认定,最后按事件分析法实质认定。本文希望对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客观方面的研究讨论,推动对本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以此帮助侦查机关对相关案件的认定,遏制现实中证券虚假信息泛滥的现象,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
【关键词】:编造并传播 证券交易虚假信息 造成严重后果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10
  • 导言10-17
  • 一、选题的背景10
  • 二、问题的提出10-11
  • 三、研究价值和意义11-12
  • 四、文献综述12-15
  • 五、论文结构15-16
  • 六、论文研究方法16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6-17
  • 第一章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行为研究17-34
  • 第一节 本罪中编造并传播行为的争议17-20
  • 一、本罪“并”字认识的争议17-18
  • 二、本罪编造行为的争议18-19
  • 三、本罪传播行为的争议19-20
  • 第二节 本罪中编造并传播行为的法理分析20-30
  • 一、本罪“并”字的理解20-23
  • 二、本罪编造行为的理解23-28
  • 三、本罪传播行为的理解28-30
  • 第三节 本罪中编造并传播行为的认定30-34
  • 第二章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对象研究34-49
  • 第一节 本罪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争议34-36
  • 第二节 本罪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法理分析36-44
  • 一、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本质36-39
  • 二、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范围39-41
  • 三、“证券交易虚假信息”和其他罪中“信息”的比较41-44
  • 第三节 本罪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认定44-49
  • 第三章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结果研究49-67
  • 第一节 本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争议49-51
  • 第二节 本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法理分析51-56
  • 一、对造成严重后果中获利或者避免损失的理解51-53
  • 二、对造成严重后果中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理解53-54
  • 三、对造成严重后果中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理解54-56
  • 第三节 本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56-67
  • 一、对造成严重后果中获利或者避免损失的认定56
  • 二、对造成严重后果中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56-57
  • 三、对造成严重后果中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认定57-67
  • 结语67-68
  • 参考文献68-73
  • 后记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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