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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

发布时间:2021-06-19 09:07
  针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刑法学界尚存在较大分歧。其中,直接故意说过分限缩了该罪的成立范围,无益于立法目的的实现;过失说以监督过失理论作为该罪的归责模式并不妥当,对"拒不履行"要件所作的个别性解读也缺乏严谨性;轻率说在排除直接故意的同时引入了"过失责任",但是否具有现实必要性还有待探讨;模糊罪过说基本没有提供规范层面的归责标准。故意说有现实判例的明确支撑,从该罪罪状、法定刑和章节位置等方面来看也更为合理。因此,应该坚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于故意犯罪的立场。 

【文章来源】:贵州社会科学. 2019,(1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关于本罪主观心态的学术争鸣及其评析
    (一)直接故意说
    (二)过失说
    (三)轻率说
    (四)模糊罪过说
三、关于本罪“故意”罪过形式的肯定性展开
    (一)基于回应批评的肯定性展开
        1.两罪的设立目的各有侧重
        2.两罪的犯罪构要素成存在多重区别
    (二)基于现实判例的肯定性展开
    (三)基于刑法规定的肯定性展开
        1.基于本罪罪状的肯定性展开
        2.基于本罪法定刑的肯定性展开
        3.基于本罪章节位置的肯定性展开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责任主义与过失犯中的预见可能性[J]. 劳东燕.  比较法研究. 2018(03)
[2]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空间[J]. 陈洪兵.  政治与法律. 2017(12)
[3]模糊罪过说之提倡——以污染环境罪为切入点[J]. 陈洪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两面性解读[J]. 李本灿.  法学论坛. 2017(03)
[5]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J]. 谢望原.  中国法学. 2017(02)
[6]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J]. 涂龙科.  法学评论. 2016(03)
[7]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思路[J]. 于志刚.  中国法学. 2016(02)
[8]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及展开——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J]. 陆旭.  法治研究. 2015(06)



本文编号:323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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