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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刑罚执行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1-06-24 05:08
  因新冠肺炎疫情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导致的监禁刑执行不能问题的处理,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未作规定。建议借鉴《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55条a有关基于执行机构方面的原因导致的刑罚暂缓或中止执行制度,建立我国的监禁刑暂缓或中止执行制度。作出暂缓或中止执行监禁刑的决定机关原则上为原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机关。疫情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进入消退期后,应当及时解除暂缓或中止执行监禁刑的决定。 

【文章来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疫情防控期间刑期届满人员的释放问题
    (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刑期届满人员的释放问题的观点
    (二)对上述观点的质疑
    (三)本文的观点
二、关于应予收监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暂时无法收监的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二)对上述做法的质疑
    (三)本文的观点
        1. 适用条件
        2. 决定机关
        3. 暂缓或中止执行决定的解除
三、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第(二)项“脱离监管”的认定(1)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概念、认定及处罚——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为视角[J]. 侯启舞,常伟谊.  湘南学院学报. 2019(03)
[2]暂予监外执行若干争议问题研究[J]. 尚爱国.  人民检察. 2008(07)
[3]刑罚暂停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改革的新思路[J]. 万毅.  人民检察. 2004(10)
[4]我国紧急状态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J]. 李新生,郭春明.  法学. 2004(08)
[5]制定紧急状态法的基本问题(上)[J]. 于安.  法学杂志. 2004(04)



本文编号:3246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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