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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二维码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21-06-24 21:59
  随着电子商品快速发展,新型支付方式应运而生,改变人们消费生活方式,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一些新型犯罪手段。行为人将商店收款的二维码偷换成自己的二维码,从而获取不法财产利益归行为人所有。由于不同传统的犯罪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对此行为定性存在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争议。本文将从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系入手,分析案中的受骗人、处分财产利益人、被害人、行为人取财方式手段,认为行为符合了诈骗罪构成要件是合理的结论。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应认定是诈骗罪的分析
    (一)受骗人界定
    (二)商家对转移财产有处分意识
    (三)受害人的界定
    (四)取财手段行为的界定
三、对盗窃罪的行为定性质疑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J]. 柏浪涛.  东方法学. 2017(02)
[2]偷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J]. 张庆立.  东方法学. 2017(02)



本文编号:324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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