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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参与体系视域下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评价向度

发布时间:2021-06-25 01:06
  德国刑法为对"幕后指挥者"的刑事责任进行规制,进行了"正犯主犯化"的理论建构,表象上与我国首要分子的评价体系价值趋同,但实质上存在着路径差异。我国首要分子以作用为中心的实质评价体系以及其团体责任本质,导致我国首要分子评价体系存在着功能性缺失。对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规制需要从犯罪参与体系的视角进行定罪和量刑的双层次评价,提高首要分子刑事责任认定的精准化,防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扩大化。 

【文章来源】:政法学刊. 2020,37(03)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德国犯罪参与体系中“正犯主犯化”的理论演进
    (一)“正犯主犯化”的犯罪参与体系构建基础
    (二)德国犯罪参与体系的“正犯主犯化”理论构建
二、我国首要分子评价体系的进路差异
    (一)首要分子评价体系的逻辑前提
    (二)首要分子的团体责任本质
三、我国首要分子评价体系的功能缺失
    (一)德国犯罪参与体系的定罪量刑功能
    (二)我国首要分子评价体系的功能缺陷
四、我国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双层评价向度
    (一)首要分子的定罪评价向度
    (二)首要分子的量刑评价向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犯罪参与体系与双层次共犯评价理论[J]. 张伟.  刑法论丛. 2013(04)
[2]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与“规范的形式客观说”正犯标准[J]. 张开骏.  法学家. 2013(04)
[3]从参与犯处罚根据反思我国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J]. 王志远.  法治研究. 2012(05)
[4]双层区分制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J]. 钱叶六.  法学研究. 2012(01)



本文编号:324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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