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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得担保型获取贷款行为的刑法评价

发布时间:2021-07-13 05:51
  在行为人通过骗取担保虚构合同用途进而骗得银行贷款,银行通过向担保人追偿填补贷款损失的场合,能否对此行为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理论上存在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认可事后的民事救济或损失填补能够影响刑法上的行为评价。此外,虚构合同用途是否属于欺骗手段及其与法益侵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骗取贷款罪法条表述中其它严重情节能否包括数额巨大这两点也是罪与非罪的争议焦点。本文认为,事后的民事救济不应影响刑法上的行为定性,虚构合同用途骗取担保属于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罪中的法益为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与信誉体系,其它严重情节应包括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情形。当行为人骗取贷款数额巨大时,即使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银行已经完成事后追偿,对于骗得担保型获取贷款的行为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文章来源】: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19(05)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观点纷争与争议提炼
    (一)骗取贷款罪与非罪的争鸣
    (二)罪与非罪的争议焦点梳理
三、刑法上的行为定性不应考虑民法上的损失填补
    (一)事后民事救济倒推事前刑事定性违反犯罪停止形态原理
    (二)刑法上的损失不限于事后民事救济填补的损失
四、骗取担保获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骗取担保虚构贷款用途导致骗取结果的产生
    (二)以骗取手段骗得贷款属于其它严重情节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担保贷款双重欺诈的犯罪认定——以担保的刑法评价为切入点[J]. 陈少青.  政治与法律. 2019(01)
[2]担保贷款双重诈骗案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J]. 钱叶六.  法商研究. 2018(05)
[3]“双重诈骗”案件的定性与处罚——以欺骗不动产担保后骗取银行贷款为例[J]. 武晓雯.  法学家. 2017(04)
[4]骗取贷款罪司法争议问题研究[J]. 张苏.  中国检察官. 2017(08)
[5]骗取贷款罪司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J]. 逄政.  上海金融. 2016(12)
[6]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的误识与匡正[J]. 孙国祥.  法商研究. 2016(05)
[7]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兼评《刑法》第175条之一[J]. 李翔.  学术论坛. 2008(01)
[8]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J]. 张明楷.  中国法学. 2005(05)
[9]信赖与信赖利益考[J]. 马新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0(03)



本文编号:328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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