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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惧抑或不知:人工智能刑法规制争议的数学考察

发布时间:2021-07-19 17:45
  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引发人们恐惧,是否用刑法规制以消解此恐惧激起刑法学界热议,分歧的焦点在"强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独立意志"而成为刑事责任主体。通过对人工智能的数学考察:新知识悖论、启发式悖论等技术难题,对人脑神经扫描、建模等路径障碍,人们对强人工智能社会危害的恐惧实际上是虚化的,所谓"独立意志"只不过是设计者对在复杂算法交互下形成的各种不确定情况的不完全掌握,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不能成为刑事制裁对象。对于人工智能犯罪,应在社会治理体系下,转换处罚人工智能而非人的观念,为人工智能设定相关的监管人员等多元方式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 

【文章来源】:法治社会. 2020,(01)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恐惧:人工智能危害行为入刑的理论假设
    (一)激进派与保守派的刑法规制之争
    (二)对理论假设中独立意志的恐惧
二、不知:人工智能其实只是数学原理的运用
    (一)人工智能的数学原理
        1. 强弱之分?量变不一定引起质变
        2. 奇点到来?一个想象的乌托邦而已
    (二)人工智能所谓“独立意志”行为的数学分析
        1. 电脑下棋:从“暴力穷举”到“蒙特卡诺”
        2. 播音主持:从“神经网络”到“深度学习”
        3. 智能汽车:从“经典数学”到“模糊推理”
    (三)数学原理下人工智能“独立意志”行为入刑的误读
三、展望:刑法规制“人工智能”的制度构建
    (一)人工智能刑法规制体系的宏观统筹
        1. 刑事政策:立法前评估
        2. 罪刑法定原则:界限的不可突破性
        3. 不得已原则:科技发展的不可阻碍性
    (二)人工智能刑法规制体系的具体路径
        1. 刑法规制的主体:人而非人工智能
        2. 为人工智能设定相关的监管人员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J]. 时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2]人工智能与主持人的替代性浅析[J]. 李红.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2018(06)
[3]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机能[J]. 黄云波.  人民法治. 2018(11)
[4]人工智能环境下主持人即兴口语的发展态势[J]. 周春光.  新闻研究导刊. 2018(09)
[5]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J]. 刘宪权,胡荷佳.  法学. 2018(01)
[6]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J]. 刘宪权.  法商研究. 2018(01)
[7]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8]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反思——以风险社会为视角[J]. 汪热.  法制与社会. 2013(14)
[9]有关行为主义人工智能研究综述[J]. 徐心和,么健石.  控制与决策. 2004(03)



本文编号:329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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