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论我国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

发布时间:2021-07-21 23:39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了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但对于"损害"二字的含义却始终没有明确,这给司法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刑事司法的统一性。首先,中止前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损害"非构成中止形态的犯罪的构成要件结果、"损害"与行为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损害"须能够主观归责是认定"损害"的四个前提。其次,危害行为侵犯直接客体所造成的且是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危害结果是"损害"的基本内涵。最后,实行行为造成损害才是中止犯处罚原则中"损害"的产生原因。 

【文章来源】:宜春学院学报. 2020,42(10)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认定“损害”的前提
    (一)中止前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二)“损害”非构成中止形态的犯罪的构成要件结果
    (三)“损害”与行为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损害”须能够主观归责
二、“损害”的内涵
    (一)“损害”是危害行为侵犯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二)“损害”是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危害结果
    (三)由(二)可得的必然结论
三、“损害”的产生
    (一)中止行为造成损害
    (二)犯罪预备行为造成损害
    (三)犯罪实行行为造成损害
    (四)犯罪预备行为和犯罪实行行为均造成损害



本文编号:329599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29599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4ed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