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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单位犯罪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03 07:57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刑法摒弃单纯的事后补救,更加注重事前预防。在预防过程中,单位是需要重点关注对象。文章认为,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学说倾向于犯罪主体论,要想实际并且明确地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必须转变思维模式,从根本上肯定单位本身是犯罪主体。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当前我国环境单位犯罪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单位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责任倾向于由自然人承担
    (二)自然人与单位之间能否成立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
    (三)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存在不同的处罚标准
    (四)生态环境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盲目扩大
二、环境单位犯罪具体解决措施
    (一)明确代表单位意志的认定标准和单位利益的认定标准
    (二)自然人与单位犯罪类型化
    (三)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四)明确生态环境单位犯罪中主体范围
三、结语



本文编号:331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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