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单位犯罪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03 07:57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刑法摒弃单纯的事后补救,更加注重事前预防。在预防过程中,单位是需要重点关注对象。文章认为,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学说倾向于犯罪主体论,要想实际并且明确地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必须转变思维模式,从根本上肯定单位本身是犯罪主体。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当前我国环境单位犯罪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单位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责任倾向于由自然人承担
(二)自然人与单位之间能否成立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
(三)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存在不同的处罚标准
(四)生态环境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盲目扩大
二、环境单位犯罪具体解决措施
(一)明确代表单位意志的认定标准和单位利益的认定标准
(二)自然人与单位犯罪类型化
(三)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四)明确生态环境单位犯罪中主体范围
三、结语
本文编号:3319249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当前我国环境单位犯罪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单位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责任倾向于由自然人承担
(二)自然人与单位之间能否成立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
(三)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存在不同的处罚标准
(四)生态环境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盲目扩大
二、环境单位犯罪具体解决措施
(一)明确代表单位意志的认定标准和单位利益的认定标准
(二)自然人与单位犯罪类型化
(三)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四)明确生态环境单位犯罪中主体范围
三、结语
本文编号:331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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