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分析
发布时间:2021-08-12 17:45
随着贿赂犯罪多样化和复杂化,许多与贿赂相关的衍生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中间人截留贿赂的行为定性就是其中之一。“截贿”行为建立在行贿行为之上,是不法行为上的另一个不法行为,指的是在贿赂案件里,中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行贿人委托其转交给受贿人的财物部分或全部截留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截贿行为进行相关的规定,司法实务当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不同罪名之间的成立要件与刑罚轻重都具有极大的差异,因此厘清截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对于正确为行为人定罪量刑,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有学者从法秩序统一性的角度,主张截贿行为不构成犯罪,认为民法上不评价为违法的行为,刑法上也不应介入,否定了刑法的独立性;有的学者则认为,不法原因的给付物或委托物,同样是刑法的保护对象,认定截贿行为属于财产犯罪。通过对学者观点的梳理则不难发现,大部分学者将研究重点集中在行贿人的行为方式上,而忽略了对截贿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及其在贿赂犯罪中地位的研究。事实上,截贿行为是以行贿行为为前提,对截贿行为的进行评价,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而是应当根据不同案...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6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第二,“行贿型全部截贿”是指行贿人向将财物交付给知晓行贿事实的中间人,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分析101、行贿人型截贿“行贿人型截贿”行为是指行贿人向知晓行贿事实的中间人委托贿赂财物,希望其能够帮忙向受贿人转交,知晓行贿事实的中间人接受了贿赂财物之后,将财物全部或者部分予以截留,经行贿人催告仍不返还的行为。常见的“行贿人型截贿”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行贿型部分截贿”行为是指行贿人向已知晓行贿事实的中间人委托贿赂财物,希望其能够帮忙向受贿人转交,知晓行贿事实的中间人接受了贿赂财物之后,将财物全部或者部分予以截留,经行贿人催告仍不返还的行为。其表现方式如下图:图2第二,“行贿型全部截贿”是指行贿人向将财物交付给知晓行贿事实的中间人,委托其帮忙向受贿人转交,中间人接受了贿赂财物之后,将财物全部予以截留侵占,经受贿人催告仍不返还的行为。其表现方式如下图:图3第三,“行贿未遂型截贿”是指知晓行贿事实的中间人接受行贿人委托交付的贿赂财物,允诺将财物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中间人转交财物被拒绝后,将财物全部或部分予以侵占的行为。其表现方式如下图:
第一章截贿行为概述11图42、受贿型部分截贿“受贿人型截贿”是指中间人受国家工作人员委托,为其寻找索贿对象、传递索贿人的要求和转交财物,在收到被索贿对象财物向受贿人转交的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截留贿赂经行贿人催告仍不返还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如下图。图5理论上,还应当存在受贿型全部截贿,但是在实践当中,中间人接受受贿人委托,向行贿人索取财物并全部截留的情况极为罕见,故在本文并不进行讨论。(二)工具人型截贿中间人截留贿赂的行为并不要求中间人对财物的性质有明确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工具人型截贿”行为的分类,是指中间人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行贿人的委托将财物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中间人截留部分或全部财物后,虽经行贿人催告,中间人仍不返还,客观上形成了截留贿赂的情况。以行贿人是否着手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将其“无知型”截贿分为两种情形。1、未着手的“工具人型截贿”第一种情形“工具人型截贿”是指行贿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前并未有任何接触,行贿人希望先进行交付,之后再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求或期约,其表现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不同法域之间违法性判断的关系[J]. 王骏. 法学论坛. 2019(05)
[2]法秩序统一视域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J]. 吴镝飞. 法学评论. 2019(03)
[3]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J]. 任宪凤,刘凤仪. 法制博览. 2018(33)
[4]法域冲突的排除:立场、规则与适用[J]. 于改之. 中国法学. 2018(04)
[5]截贿行为的刑法适用辨析[J]. 田艺. 中国检察官. 2018(13)
[6]论多元的违法性判断[J]. 温行健.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03)
[7]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民刑问题探究[J]. 陈惜珍.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03)
[8]“截贿”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研究[J]. 朱建华,熊明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8(02)
[9]共犯、从犯与介绍行为[J]. 闻志强. 法治研究. 2018(02)
[10]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类型界分与刑法规制[J]. 陈惜珍. 江西社会科学. 2017(12)
博士论文
[1]受贿罪中贿赂形式研究[D]. 赵灿.武汉大学 2013
[2]行政与刑事法律关联问题研究[D]. 李楠.吉林大学 2012
[3]紧急避险研究[D]. 李小涛.武汉大学 2009
硕士论文
[1]论截贿行为的刑法定性[D]. 张瑶.山西大学 2018
[2]截贿行为定性研究[D]. 李万生.武汉大学 2017
[3]行贿罪之学理分析与司法认定[D]. 石扬.吉林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338778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6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第二,“行贿型全部截贿”是指行贿人向将财物交付给知晓行贿事实的中间人,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分析101、行贿人型截贿“行贿人型截贿”行为是指行贿人向知晓行贿事实的中间人委托贿赂财物,希望其能够帮忙向受贿人转交,知晓行贿事实的中间人接受了贿赂财物之后,将财物全部或者部分予以截留,经行贿人催告仍不返还的行为。常见的“行贿人型截贿”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行贿型部分截贿”行为是指行贿人向已知晓行贿事实的中间人委托贿赂财物,希望其能够帮忙向受贿人转交,知晓行贿事实的中间人接受了贿赂财物之后,将财物全部或者部分予以截留,经行贿人催告仍不返还的行为。其表现方式如下图:图2第二,“行贿型全部截贿”是指行贿人向将财物交付给知晓行贿事实的中间人,委托其帮忙向受贿人转交,中间人接受了贿赂财物之后,将财物全部予以截留侵占,经受贿人催告仍不返还的行为。其表现方式如下图:图3第三,“行贿未遂型截贿”是指知晓行贿事实的中间人接受行贿人委托交付的贿赂财物,允诺将财物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中间人转交财物被拒绝后,将财物全部或部分予以侵占的行为。其表现方式如下图:
第一章截贿行为概述11图42、受贿型部分截贿“受贿人型截贿”是指中间人受国家工作人员委托,为其寻找索贿对象、传递索贿人的要求和转交财物,在收到被索贿对象财物向受贿人转交的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截留贿赂经行贿人催告仍不返还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如下图。图5理论上,还应当存在受贿型全部截贿,但是在实践当中,中间人接受受贿人委托,向行贿人索取财物并全部截留的情况极为罕见,故在本文并不进行讨论。(二)工具人型截贿中间人截留贿赂的行为并不要求中间人对财物的性质有明确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工具人型截贿”行为的分类,是指中间人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行贿人的委托将财物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中间人截留部分或全部财物后,虽经行贿人催告,中间人仍不返还,客观上形成了截留贿赂的情况。以行贿人是否着手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将其“无知型”截贿分为两种情形。1、未着手的“工具人型截贿”第一种情形“工具人型截贿”是指行贿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前并未有任何接触,行贿人希望先进行交付,之后再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求或期约,其表现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不同法域之间违法性判断的关系[J]. 王骏. 法学论坛. 2019(05)
[2]法秩序统一视域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J]. 吴镝飞. 法学评论. 2019(03)
[3]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J]. 任宪凤,刘凤仪. 法制博览. 2018(33)
[4]法域冲突的排除:立场、规则与适用[J]. 于改之. 中国法学. 2018(04)
[5]截贿行为的刑法适用辨析[J]. 田艺. 中国检察官. 2018(13)
[6]论多元的违法性判断[J]. 温行健.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03)
[7]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民刑问题探究[J]. 陈惜珍.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03)
[8]“截贿”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研究[J]. 朱建华,熊明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8(02)
[9]共犯、从犯与介绍行为[J]. 闻志强. 法治研究. 2018(02)
[10]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类型界分与刑法规制[J]. 陈惜珍. 江西社会科学. 2017(12)
博士论文
[1]受贿罪中贿赂形式研究[D]. 赵灿.武汉大学 2013
[2]行政与刑事法律关联问题研究[D]. 李楠.吉林大学 2012
[3]紧急避险研究[D]. 李小涛.武汉大学 2009
硕士论文
[1]论截贿行为的刑法定性[D]. 张瑶.山西大学 2018
[2]截贿行为定性研究[D]. 李万生.武汉大学 2017
[3]行贿罪之学理分析与司法认定[D]. 石扬.吉林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33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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