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般自首中的悔罪心理
发布时间:2017-04-29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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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悔罪心理主观形态包含两方面内容:认识到犯罪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应受刑罚处罚性;具有悔改的态度并有避免再犯的意图。客观表现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能够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性后果;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各项侦查工作,在被讯问过程中态度真诚,如实交代,不恐吓、威胁证人,认罪伏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自首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自首制度的本质应该是悔罪心理与节省司法资源相结合,即犯罪行为人具有悔罪心理,通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来表现其悔罪心理,从而从内心彻底降低再犯可能性。并且由于犯罪行为人的自首行为,案件能够及时侦破,司法程序更加顺利,被害人能够在物质上得到及时的补偿、在精神上得到适当的安抚,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那么,自首制度的设立也有两个主要目的:探究犯罪行为人悔罪心理;案件及时侦破,提高破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结合自首制度设立目的与刑法目的来看,悔罪的认定是判定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关键所在,因此犯罪人是否悔罪,才是判定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是否真的降低了,进而影响定罪量刑的标准。作为一般自首的主观表现形态,虽然悔罪不是法定的自首构成要件,但是悔罪对于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述的认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悔罪心理应当作为主观要件对被告人是否成立自首情节的认定予以考量。并在对于被告人自首的认定过程中,结合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后以及追诉过程中其主客观表现综合探究其是否具有悔罪心理,进而在定罪的基础上,对其予以相应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键词】:一般自首 悔罪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合理辩解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1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一、问题的提出6-11
- (一)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6-8
- (二)案例争议之初步分析8-11
- 二、关于悔罪问题国内外现存观点11-16
- (一)国内观点11-14
- (二)国外刑法中的悔罪与自首问题14-16
- 三、悔罪心理在自首中的地位16-21
- (一)自首制度目的探究16-18
- (二)悔罪心理的主客观表现形态18-20
- (三)结论20-21
- 四、悔罪心理对于一般自首认定的影响21-28
- (一)悔罪心理对自动投案认定的影响21-23
- (二)悔罪心理对如实供述认定的影响23-26
- (三)案例再分析26-28
- 五、结语28-30
- 参考文献30-33
- 致谢33-3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马克昌;;论自首[J];法学评论;1983年01期
2 何艳敏;;试论司法实践中对认定自首情节的几点争议(下)[J];法制与社会;2010年14期
3 邓帅;;司法实践中能否认定自首的几种情形[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03期
4 韩轶;;余罪自首中“其他罪行”应包括同种罪行[J];人民检察;2006年06期
5 陈胜才;桑骊;;自首制度中投案对象之行为有待规范[J];人民检察;2007年06期
6 张阳;;论自首中“如实供述”的司法认定[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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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3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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