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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属于目的犯——以最高法指导案例为例

发布时间:2021-08-15 00:48
  1995年,为了惩治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次设立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1996年,为了提高该罪的适用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进一步明确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1997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正式纳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但刑法对该罪名的描述未出现"为了什么"或"以什么为目的"的表述,因此,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该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目的犯一直争论不休,甚至在不同地区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鉴于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的认定对当事人意义重大,本文借最高法颁布典型案例之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属于目的犯,从立法背景、法益保护、量刑标准三个维度进行法理分析。 

【文章来源】: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20,28(06)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最高院典型案例回顾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立法背景回顾
    (二)基于刑法保护的法益进行分析
    (三)基于本罪的量罪程度分析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的犯观点之否定[J]. 董飞武.  税务与经济. 2019(03)
[2]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罪”与“非罪”——以涉案的某药业有限公司为例[J]. 李振东.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02)
[3]几种新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法律探讨[J]. 孙立平,吴秀尧.  税务研究. 2014(09)
[4]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之定性研究——非法定目的犯的一种个案研究[J]. 陈兴良.  法商研究. 2004(03)



本文编号:334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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