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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大学刑法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17 06:51
  近年来,一系列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被曝光,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是否应当单独增设罪名予以规制的争议。否定观点认为,对于冒名顶替上大学不应独立增设新罪名,只需通过对现行刑法解释即可有效规制,而且在今后伴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单独增设条文容易沦为僵尸条款。通过分析发现,现行刑法中任何一个罪名都不足以充分、全面评价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应当肯定单独增设罪名予以规制冒名顶替行为的合理性。因此,可以借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法,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以对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以及类似行为予以单独定罪量刑。 

【文章来源】:上海教育科研. 2020,(12)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冒名顶替上大学独立入刑之否定观点
    (一)通过现行刑法规定足以规制
    (二)冒名顶替上大学独立入刑容易沦为僵尸条款
三、冒名顶替上大学独立入刑之肯定观点
    (一)具有法益侵害性
    (二)现行法律难以有效规制
    (三)类型化整合,不局限于规制冒名顶替上大学
四、冒名顶替上大学独立入刑之具体建议
    (一)冒名顶替上大学独立入刑之罪名建议
    (二)冒名顶替上大学独立入刑之法定刑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现象立法的理论应对[J]. 陈金林.  中外法学. 2020(02)
[2]象征性立法对刑法功能的损害[J]. 刘艳红.  社会科学文摘. 2017(07)
[3]法治语境下犯罪化的未来趋势[J]. 卢建平,刘传稿.  政治与法律. 2017(04)
[4]法定刑配置的合理性探讨——刑罚攀比及其抗制[J]. 周光权.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8(04)



本文编号:3347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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