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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21 04:29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上要求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与其他帮助性质的正犯一样,该罪的罪状自然要求依附于他人的犯罪,起码他人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才能对该帮助行为人予以处罚,这是由该罪的实质帮助犯性质决定的,不能以此否定该罪是独立的罪名。本罪明知的含义只能是明确知道,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明知,不能为了减轻证据证明的困难便背离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任意扩大明知的认定范围,可以通过推定来认定明知。从罪状表述上来看,本罪的帮助对象只限于犯罪而不包括违法行为,这可能导致该罪的适用范围过于限缩。有必要着眼于行为的客观面进行考察,将犯罪解读为符合刑法分则客观构成要件特征的行为,而不是在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意义上解读本法条中的犯罪。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事责任的独立性由弱到强,以共犯责任与正犯责任组成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事责任体系,从司法解释中对个别罪名实现帮助行为正犯化到最终在立法上统一设置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基础性罪名。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 2019,37(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关于本罪的性质
三、关于本罪的“明知”
四、关于帮助的对象“犯罪”
五、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事责任的演化
    (一) 共犯责任
    (二) 正犯化责任
        1. 以被帮助行为的罪名定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
        2. 以独立罪名定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
    (三) 演化规律
        1.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事责任的独立性由弱到强。
        2. 以司法解释与立法规定双轨制裁并行。
        3. 以共犯责任与正犯责任组成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事责任体系。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其适用[J]. 黎宏.  法律适用. 2017(21)
[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责任——刑法总论中的核心问题[J]. 乌尔里希·齐白,王华伟.  刑法论丛. 2016(04)
[3]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探索与理论梳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法定位为角度的分析[J]. 于志刚.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4]传统犯罪网络化:归责障碍、刑法应对与教义限缩[J]. 梁根林.  法学. 2017(02)
[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规范属性及司法适用[J]. 聂立泽,胡洋.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01)
[6]中德网络帮助犯规制体系之评介反思[J]. 张婷.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1)
[7]刑法修正:维度、策略、评价与反思[J]. 梁根林.  法学研究. 2017(01)
[8]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责任比较研究[J]. 王华伟.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4)
[9]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J]. 周光权.  法学研究. 2016(04)
[10]比较法视野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J]. 乌尔里希·齐白,王华伟,吴舟.  刑事法评论. 2015(02)



本文编号:3354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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