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抽象危险犯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检视
发布时间:2021-08-25 22:4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立法中抽象危险犯扩张的产物,风险刑法解释论在表面上迎合了这种趋势,但由于其本体论上、价值论上以及功能论上的局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能按照风险刑法的进路推进。作为抽象危险犯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能突破罪责原则的限定,依然要受比例原则的约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为"关联个人权利型超个人法益"。由于普适性前置化法律规范缺失,只能以信息可控性为标准,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一般的、原则性的指导,以此来判断行为是否符合"违反国家规定"的构成要件。
【文章来源】:湖北社会科学. 2019,(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构造
二、罪责设定之检视
(一)风险刑法解释论是否可行?
(二)罪责原则真的可以突破?
(三)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和或然率?
三、司法适用之检视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为何?
(二)如何破解普适性前置化法律规范缺失?
(三)如何证成获取行为“非法”以及“非法利用”是否具有入刑空间?
四、余论
本文编号:3362997
【文章来源】:湖北社会科学. 2019,(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构造
二、罪责设定之检视
(一)风险刑法解释论是否可行?
(二)罪责原则真的可以突破?
(三)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和或然率?
三、司法适用之检视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为何?
(二)如何破解普适性前置化法律规范缺失?
(三)如何证成获取行为“非法”以及“非法利用”是否具有入刑空间?
四、余论
本文编号:336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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