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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1-08-27 10:0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刑法中作出规定起就遭遇颇多质疑,争论主要集中于实行行为的性质、证明责任归属、自首成立方式、诉讼时效计算、既判力等问题。其中核心问题为实行行为的性质,明确实行行为的性质有助于解决上述其他问题。对于该罪的实行行为性质,本文支持符合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目的的“持有说”,但对“持有说”中认为“责令说明”仅为程序性规定的观点进行改进,引入法律推定理论和证明逻辑,提倡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反驳的推定持有说”,辅以理论、数据、案例论证其正当性与合理性。本文认为,“可反驳的推定持有说”中的“可反驳”既是对于法律推定的限缩,又是对于“反驳”程序的强调。可反驳的法律推定的基本结构应当为:基础事实存在→对基础事实进行证明→根据相关规则初步认定推定事实成立→允许被告人对初步推定事实进行反驳→公诉方对被告反驳内容进行反向证明→判断推定事实成立与否。此结构中,被告被“责令说明财产来源”时的反驳并不具有最终的决定效果,若被告进行反驳,公诉方应当对证明被告人反驳不能成立的内容承担证明责任。公诉方的证明应当与被告的反驳对立且同在,若公诉方未证明或未完成被告反驳不成立的证明,法院...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市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性质
    (一) 既有的学术观点梳理
    (二) 对“不作为说”观点的反驳
    (三) 对“持有说”的看法
二、 “可反驳的推定持有说”之提倡
    (一) 基本观点
    (二) 证成前的若干讨论
    (三) 论证“可反驳的推定持有说”之正当性与合理性
        1. 论证“持有说”的正当性
        2. 论证“可反驳的法律推定”的合理性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的相关衍生问题
    (一) 证明责任
    (二) 自首
    (三) 诉讼时效
    (四) 既判力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36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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