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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28 08:00
  通过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问题进行分析,发现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都不够充分。毒品犯罪并非最严重的罪行,不会直接侵害公民的身心健康,且为无被害人犯罪,适用死刑对毒品犯罪治理效果也极其有限,对其规定并适用死刑缺乏理论和实践根据。毒品犯罪理应废除死刑,但考虑到目前毒品犯罪高发态势以及刑事政策的剧烈变动对毒品犯罪人的影响,毒品犯罪当前应当限制死刑适用,从改变刑罚理念到调整刑罚结构,为未来毒品犯罪在立法上废除死刑做好充分准备。 

【文章来源】: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0,(01)

【文章页数】:9 页

【部分图文】:

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研究


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量统计图

统计图,毒品犯罪,公安机关,案件


除此之外,毒品犯罪还是一种经济犯罪,是具有牟利性质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发现毒品的需求量大并且价格高,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更容易给行为人带来巨大经济收益时,死刑的威慑力就难以抵抗如此高额的利润收入诱惑。当然,对毒品犯罪进行严打会产生积极效果,一方面,对于实施犯罪人而言,严厉的刑事措施增加犯罪成本,部分行为人会基于刑罚震慑力而选择收手,毒品的市场流通量有所减少;但另一方面,现有的毒品存量减少而毒品需求量居高不下的情况,可能导致毒品消费市场极度供不应求,又促使存量减少的毒品价格急剧上升。毒品价格的畸高可能会促使少部分消费群体选择戒断毒品,但更普遍的情况却是毒品消费群体对毒品的深度依赖很难戒断。供给的减少、需求量相对不变,这些因素促使毒品价格在持续走高。毒品价格的上涨给毒品犯罪带来更为丰厚的犯罪收入,又成为促使新一轮毒品犯罪生成的诱因。毒品犯罪行为人知道刑罚的严厉后果,甚至可能会被剥夺生命,但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尽管存在对死刑威慑力的恐惧,行为人仍然甘愿拿命一搏,为了自己乃至全家人能够尽快改变困苦的生活现状,妄图凭借毒品犯罪谋取暴利。加之行为人存在的可能会逃脱刑事制裁的认知偏差,更加剧其无视死刑威慑力的心理。(1)所以,从毒品犯罪的生成机理来看,施以重刑甚至是死刑可能难以达到完全遏制并预防毒品犯罪的效果。2. 实践层面:死刑威慑作用有限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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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毒品犯罪死刑废除论[J]. 梅传强,胡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05)
[4]“厉行禁毒”刑事政策下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废止[J]. 莫洪宪,薛文超.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2)
[5]我国“重刑治毒”刑事政策之法社会学思考[J]. 何荣功.  法商研究. 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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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毒品犯罪”不应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J]. 何荣功.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1)
[8]基于主体身份考量和行为关系解析的“以贩养吸”问题研究[J]. 李文君,聂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
[9]论中国毒品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J]. 赵秉志,阴建峰.  法学杂志. 2013(05)
[10]毒品犯罪死刑制度的发展与国情[J]. 莫洪宪.  法治研究. 2012(04)



本文编号:336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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