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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观下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之检视与纠偏

发布时间:2021-08-29 11:51
  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兼具传统金融犯罪的危害性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秉持积极刑法观予以防控。然而,刑法的积极介入引发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中立法的过度犯罪化和司法的全面去重刑化,严重危害金融自由和金融利益。因而,有必要对积极刑法观予以限制,打造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新方式:立法上明确刑法介入界限与前置其他立法相结合,司法上立足罪刑法定原则,适当限缩解释;刑罚执行上以轻缓化为原则,选择性严打为补充。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19)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积极刑法观下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之检视
    (一)立法检视——过度犯罪化
    (二)司法检视——全面去重刑化
三、积极刑法观下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之纠偏
    (一)立法上明确刑法介入界限并前置其他立法
        1.明确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界限。
        2.前置其他立法。
    (二)司法上应立足罪刑法定原则并适当限缩解释
    (三)刑罚裁量上应以轻缓化为原则,以选择性严打为补充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安机关办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犯罪案件的实证分析与刑事对策研究[J]. 汪勇专,章志丰.  警学研究. 2019(02)
[2]论积极主义刑法观[J]. 付立庆.  政法论坛. 2019(01)
[3]1997年刑法二十年的前思后想[J]. 储槐植.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6)
[4]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刑法观——以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为视角[J]. 齐文远,夏凉.  社会治理法治前沿年刊. 2015(00)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与限缩[J]. 刘伟.  政治与法律. 2012(11)



本文编号:33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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