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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诈骗刑事处罚范围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8-29 14:10
  不作为诈骗与可推断诈骗的区分标准以及不作为诈骗与作为诈骗的等价值判断,是合理认定不作为诈骗刑事处罚范围时应当解决的两大核心问题。在对可推断诈骗和不作为诈骗这两种诈骗行为类型进行区分时,现有的意思表示内容说与致损局势引起说均过于关注二者在物本构造上的区分,难以完美地解决问题。受保证人地位概念的实质性扩张趋势之启发,我们应当从规范评价上将行为人对于致损状态产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作为二者的区分标准。依据该标准,在进一步厘定不作为诈骗的刑事处罚范围时,需要从实质性限定的角度出发,依据交易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特别信任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滥用了基础性信息支配地位,来证明不作为诈骗与作为诈骗在原因力上是否具有相当性。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20,41(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区分标准:规范层面上引起致损态势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一)既有观点之介绍:意思表示内容说与致损态势引起说
        1.意思表示内容说。
        2.致损态势引起说。
    (二)既有观点之反思:两种观点均存在明显的不足
    (三)新区分标准:规范的致损状态引起说之提出
三、认定标准:基于特别信任关系滥用所支配之信息
    (一)等值性判断的基础:特别信任关系
    (二)等价值判断的核心:滥用所支配的基础性交易信息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隐瞒真相型社保诈骗案之教义学解析[J]. 王莹.  法学. 2019(08)
[2]我国刑法中法概念之再探讨[J]. 张正宇.  理论视野. 2018(12)
[3]德国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 李梁.  法学杂志. 2018(11)
[4]缄默形式诈骗罪的表现及其本质[J]. 蔡桂生.  政治与法律. 2018(02)
[5]论不作为的诈骗罪[J]. 王刚.  政治与法律. 2015(02)
[6]意思说明与说明义务违反:论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J]. 赵书鸿.  政法论坛. 2014(05)
[7]先行行为的定位、范围及立法之探讨[J]. 曹盛,郭理蓉.  法学杂志. 2010(08)



本文编号:33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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