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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发布时间:2021-09-02 20:14
  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我国面对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相继出台了多种措施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338条、2013年、2016年两个关于审理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分析梳理环境污染罪立法发展,提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故意或过失择一之罪过形式。 

【文章来源】:延边教育学院学报. 2020,34(03)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立法进程简介
二、学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理态度的争议
    1.“故意说”
    2.“过失说”
    3.“复合罪过说”
三、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应是故意与过失择一
    1. 故意与过失是位阶关系,而非对立关系
    2. 符合立法背景与本意
    3. 从刑法338条之规定看,并无明确限定其主观罪过形式
    4. 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看,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污染环境罪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探析[J]. 王琳,张雪珂.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2)
[2]中国环境犯罪的立法演进及其思考[J]. 赵秉志.  江海学刊. 2017(01)
[3]有关污染环境罪的法律思考——兼论《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J]. 陈庆,孙力.  理论探索. 2011(03)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能否采纳严格责任[J]. 李居全,李景城.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06(04)
[5]论刑事严格责任原则的合理性——以污染环境犯罪为例[J]. 李光禄,牛忠志.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4(01)



本文编号:337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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