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强人工智能的刑事主体地位
发布时间:2021-09-05 15:36
人工智能技术给传统刑法理论带来巨大挑战,学界对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存在颇多争议。强人工智能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与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并不相同,因此难以认定强人工智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强人工智能本质为程序,以程序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不恰当;同时,难以设计合理有效的刑罚体系对强人工智能进行适用。强人工智能的价值是服务人类,将其视为附属于人类的"活的工具"似乎更为合理,使用一般技术手段对强人工智能实施的侵害行为进行规制更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文章来源】: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0,34(01)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强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分析
(一)强人工智能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1.人类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形成的基础是人类特有的生理构造。
2.强人工智能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难以被认识。
(二)强人工智能不具备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实体基础
三、对强人工智能适用刑罚的价值分析
(一)当前学界对人工智能犯罪所作的刑罚设计
(二)对强人工智能适用刑罚缺乏必要性
1.特殊预防方面。
2.一般预防方面。
四、对强人工智能非刑事手段规制的构想
五、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审视[J]. 王耀彬.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2]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与刑罚理论[J]. 卢勤忠,何鑫.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3]人工智能刑事立法图景[J]. 李振林.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4]人工智能体可罚性辩疑[J]. 张镭. 南京社会科学. 2018(11)
[5]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J]. 时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6]人工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刑罚的执行[J]. 李兴臣.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8(04)
[7]人工智能时代刑法归责的走向——以过失的归责间隙为中心的讨论[J]. 储陈城. 东方法学. 2018(03)
[8]人工智能环境下刑法的完善及适用——以智能机器人和无人驾驶汽车为切入点[J]. 蔡婷婷. 犯罪研究. 2018(02)
[9]人工智能时代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J]. 刘宪权,朱彦.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02)
[10]论人工智能体刑法适用之可能性[J]. 马治国,田小楚.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本文编号:3385614
【文章来源】: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0,34(01)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强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分析
(一)强人工智能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1.人类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形成的基础是人类特有的生理构造。
2.强人工智能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难以被认识。
(二)强人工智能不具备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实体基础
三、对强人工智能适用刑罚的价值分析
(一)当前学界对人工智能犯罪所作的刑罚设计
(二)对强人工智能适用刑罚缺乏必要性
1.特殊预防方面。
2.一般预防方面。
四、对强人工智能非刑事手段规制的构想
五、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审视[J]. 王耀彬.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2]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与刑罚理论[J]. 卢勤忠,何鑫.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3]人工智能刑事立法图景[J]. 李振林.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4]人工智能体可罚性辩疑[J]. 张镭. 南京社会科学. 2018(11)
[5]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J]. 时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6]人工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刑罚的执行[J]. 李兴臣.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8(04)
[7]人工智能时代刑法归责的走向——以过失的归责间隙为中心的讨论[J]. 储陈城. 东方法学. 2018(03)
[8]人工智能环境下刑法的完善及适用——以智能机器人和无人驾驶汽车为切入点[J]. 蔡婷婷. 犯罪研究. 2018(02)
[9]人工智能时代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J]. 刘宪权,朱彦.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02)
[10]论人工智能体刑法适用之可能性[J]. 马治国,田小楚.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本文编号:338561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3856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