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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发布时间:2021-09-06 09:57
  我国对环境问题的刑法规制起步较晚,环境刑事的相关立法从上世纪70年代起步,直到1997年修订的《刑法》才有了关于环境犯罪的法律规定。我国对于环境犯罪的相关刑事立法工作是基于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之上并不断进行完善的,但仍有不完善之处。 

【文章来源】:现代商贸工业. 2019,40(3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当前我国在环境刑法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立法体例没有独立
    1.2 刑法惩罚力度不够,刑罚措施存在缺陷
    1.3 罪名涵盖不全面,保护范围过窄
    1.4 缺少对危险犯的规定
2 国外环境刑事立法的概述和启示
    2.1 国外环境刑事立法概述
        2.1.1 日本环境刑事立法
        2.1.2 德国环境刑事立法
        2.1.3 美国环境刑事立法
    2.2 外国环境刑事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启示
3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思考
    3.1 采用独立立法模式
    3.2 完善相关刑罚措施
        3.2.1 引入无期徒刑
        3.2.2 完善附加刑
    3.3 完善环境犯罪相关罪名与种类
    3.4 增加处罚危险犯的规定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日环境犯罪问题比较[J]. 陈英慧,关凤荣.  河北法学. 2009(12)
[2]论环境刑法的概念与特性[J]. 王秀梅,杜澎.  人民检察. 2008(05)
[3]中国环境刑法要论——兼论环境权的刑法保护[J]. 马长生,刘润发.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3(04)

硕士论文
[1]论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完善[D]. 傅昇华.华东政法大学 2008
[2]环境刑法研究[D]. 董文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
[3]美国环境刑法研究[D]. 肖松平.湘潭大学 2002



本文编号:3387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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