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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的刑法定性

发布时间:2021-09-19 04:03
  刑法这个学科相对于其他学科发展的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实践上由于立法的特性,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本文以一个案例为切入点,以两个角度对当前刑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当前中国的快件运输行业,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快递员的行为定性方面还存在着理论方面的模糊。实务中相似的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主要在认定职务侵占罪或是盗窃罪上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首先是快递以及快递中的物品的归属问题,其次是职务侵占罪中对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上的理解的偏差。应当明确,当快件公司接到寄件人的委托时,占有已经发生转移。快件的整体应当由快递公司占有,但是快递中的物品的归属根据封缄物的本质以及“区别说”的说法应当由寄件人占有。对其客观构成要件的研究,首先应当理解“本单位财物”的界定,运输过程中的快递属于“本单位的财物”。对“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要明确在职务侵占罪中职务区别于职权、劳务和公务。根据快件公司工作人员工作类型不同,是否认定为“经手”也是应当讨论的重点。本文在分析案例得出结论的过程中,不仅仅是单纯的介绍一个案例,而是通过案例提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分析、解决... 

【文章来源】: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基本案情以及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
二、封缄物的刑法界定及其占有归属
    (一)刑法中对占有的认定
    (二)封缄物的认定
    (三)封缄物的内容物的界定
        1.受托者占有说
        2.委托者占有说
        3.区别说
        4.修正区别说
三、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的行为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一)对“本单位财物”的认定
        1.所有权说
        2.本权说
        3.占有说
    (二)“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方式
    (三)“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认定
        1.“职务”的含义
        2.“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方式
        3.“经手”与“过手”
        4.不同工作类型的快递员的行为定性
四、对于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行为定性的反思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400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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