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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主体视阈下“监察对象”界定的缺陷与完善——基于《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1-09-22 04:27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形成反腐合力,是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比较刑事法律上职务犯罪主体与《监察法》监察对象界定之间存在的差异,本着《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者进行监察全覆盖的立法初衷,《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的界定应当与刑事法律关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保持一致。 

【文章来源】:理论导刊. 2019,(03)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职务犯罪主体视阈下《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界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职务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
    2.《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
二、监察对象与职务犯罪主体保持一致的理论与实践依据
    1. 公权力是权力被严重私有化背景下的一种强调表达方式。
    2. 公职人员是公权力的形式载体, 公权力是公职人员的本质内核, 二者是表里关系。
    3. 统一监察对象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指涉范围。
三、职务犯罪主体视阈下对《监察法》中监察对象范围完善的具体设计



本文编号:340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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