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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时代的刑法立法——人类中心主义与现实功利主义的取舍

发布时间:2021-10-13 13:13
  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的深度拓展,触发了智能时代立法的必要性问题。当前,对智能时代刑事风险重视不足,智能主体刑法地位模糊不定,对智能时代犯罪认识理解滞后,智能时代犯罪刑事责任偏于"虚无",共同成为否定立法必要性的理由,也映衬出人类中心主义思维的"选边站队"之风向。但是,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的过度释放,遮蔽了"人的主体性地位"危机及其衍生的系列风险之挑战。基于功利主义的立场,启动智能时代的立法修正有其现实需要。智能安全刑法法益的保护、智能主体刑法地位的渐进性确立、智能犯罪现象及其本质的廓清、智能时代刑事责任的专属应对、智能时代刑事制裁有效性命题的延续、智能时代伦理体系建立与法定犯罪的发展,共同为智能时代刑法立法提供了充分的理据。 

【文章来源】:学术交流.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智能时代刑法立法否定论与其人类中心主义窠臼
    (一)否定论的主要理由
        1.对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重视不够。
        2.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待定。
        3.智能时代犯罪本体不详。
        4.智能时代犯罪刑事责任归属的虚空。
    (二)人类中心主义的本原驳斥与立法担当
        1.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流变。
        2.人类中心主义的修正与立法“断想”。
三、现实功利主义与立法必要性的证成
    (一)现实功利主义的当代立法启示
        1.法律功利主义的当代演绎。
        2.智能时代的功利主义导向立法观。
    (二)智能时代的刑法立法理据
        1.新型智能安全刑法法益的独立保护需求。
        2.智能主体地位与能力之渐进性确认的必然结果。
        3.智能时代犯罪的类型化为立法供给了前提条件。
        4.智能时代刑事责任规制的倒逼效应。
        5.智能时代刑事制裁有效性的进化使然。
        6.智能时代法定犯罪与伦理规则的立法配套。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对通过新增罪名应对人工智能风险的质疑[J]. 姚万勤.  当代法学. 2019(03)
[2]论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体系定位与立法属性[J]. 熊波.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3)
[3]自动系统、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一个刑法角度的定位[J]. 埃里克·希尔根多夫,黄笑岩.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01)
[4]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演变:昨天、今天、明天[J]. 刘宪权.  法学. 2019(01)
[5]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J]. 刘宪权.  现代法学. 2019(01)
[6]现实挑战与未来展望:关于人工智能的刑法学思考[J]. 赵秉志,詹奇玮.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
[7]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与刑罚理论[J]. 卢勤忠,何鑫.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8]人工智能刑事立法图景[J]. 李振林.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9]人工智能体可罚性辩疑[J]. 张镭.  南京社会科学. 2018(11)
[10]风险社会视阈下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J]. 叶良芳,马路瑶.  浙江学刊. 2018(06)



本文编号:343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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