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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浅析——基于法[2018]226号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17 02:23
  据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统计,在2014-2018年这5年中,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频率高居所有被统计的42个指标性罪名的第二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经成为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触犯的一个罪名,然而本罪目前参照执行的定罪量刑标准的正式文件为法发[1996]30号文件,该文件颁布距今已经20多年。期间,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大幅提升,如果继续沿用1996年制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将会产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明显偏重的问题,这既不符合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也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2018]226号文件,重新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量刑参照标准进行了调整。本文借法[2018]226号文件出台之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梳理,对其出台的影响和意义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见解。 

【文章来源】: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20,28(03)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的历史沿革
二、各时期的定罪量刑比较[3]
    (一)《1995年决定》量刑标准(表1)
    (二)1997年《刑法》量刑标准(表2)
    (三)2014年参考(法释[2002]30号即《骗取出口退税罪解释》)量刑标准(表3)
    (四)《2018年通知》量刑标准(表4)
三、法[2018]226号文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未明确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法律效力存有瑕疵
    (三)完善本罪立案追诉标准
四、结语



本文编号:344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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