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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实行过限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1-10-22 12:19
  事后抢劫是法律拟制而来的一种特殊规定,在基础犯罪范围的认定上具有特殊性。实行过限源于共同犯罪,但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往往不易区分,未过限共犯责任认定也较为困难。复数犯罪人形态下事后抢劫结合二者特性,同时又涉及共犯转化问题,理论上更为复杂。厘清过限行为,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根据具体犯罪类型的不同情况加以认定。对共同实行犯的过限行为,除了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晓,还需区分作为与不作为,行为人积极参与或者有作为义务且能为而不为,则为过限行为;对狭义共犯的处罚属于刑罚扩张事由,使其承担责任主要看主观上有无预见可能性,客观上过限结果能否归属于该狭义共犯的行为,即二者需有因果性。在事后抢劫的场合,通常能认定为行为过限,但也存在例外。 

【文章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11(05)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
    (一)数额较大非必备要素
    (二)前提事实是行为非具体罪名
二、事后抢劫实行过限的认定
    (一)过限主体的范围
    (二)知晓不等于同意
三、事后抢劫实行过限责任的具体承担
    (一)共同实行犯中过限行为的责任承担
    (二)教唆犯中过限行为的责任承担
    (三)帮助犯中过限行为的责任承担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共谋射程理论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J]. 王昭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1)
[2]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认定的本质和标准[J]. 孙万怀,孙远.  东方法学. 2014(05)
[3]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范围的实质解释[J]. 刘艳红.  刑法论丛. 2008(01)
[4]事后抢劫问题比较研究[J]. 刘明祥.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1(03)
[5]共犯过限的司法认定[J]. 赵丰琳,史宝伦.  人民检察. 2000(08)



本文编号:345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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