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聚众淫乱罪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7-05-05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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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和世界形势的深刻变革,与个人权利、社会伦理道德紧密相关的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学者的广泛关注。淫乱行为这一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含义也在不断变化中,但是我国立法和司法上都没有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上认定该罪的困难。虽然换妻行为被大众所不齿,有违现在社会已经形成的主流性道德观念,笔者也不赞同这种行为。但是私密换妻行为具有自愿、人员相对固定、场所相对封闭、私密等特点,自愿表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受害人,私密的行为也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更不会侵害不特定人的性情感和不想听、不想看的自由。因此,笔者虽然不赞同换妻行为,但认为,刑法处罚私密换妻行为确有不妥。本文以最近发生在赤峰地区的换妻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及其罪刑规范的解读,指出聚众淫乱罪存在的主要缺陷。本文从法益保护的视角、保障人权的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方面分析了私密性淫乱行为除罪的正当性以期修正刑事立法之规范,促进中国刑事法治之精进。本文主要围绕聚众淫乱罪存在的缺陷,阐明区分私密与公然场所的必要性,笔者建议私密性淫乱行为除罪化,增设“公然淫乱罪”。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论证框架,分四个部分阐述了笔者的思考。第一部分,由案件引发的对聚众淫乱罪的思考。文章首先阐述了最近发生的案件,并分析由此引发的社会争议。开篇通过赤峰“换妻案”及引发的社会广泛影响为切入点,反思聚众淫乱罪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的缺陷,针对缺陷展开论文写作。第二部分,分析下当今理论界对于聚众淫乱罪所持的各方观点。以供笔者参考,如何完善聚众淫乱罪。第三部分,笔者通过查阅外国书籍,比对中国聚众淫乱罪。发现国外并没有聚众淫乱中的规定,但与公然性聚众淫乱行为相类似的行为规定了公然猥亵罪。中国可以在公然淫乱行为方面借鉴西方立法精神,来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第四部分,聚众淫乱罪完善建议。笔者在前几部分对古今中外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最后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议并重新设计法条:私密性淫乱行为除罪化。公然淫乱行为修改为公然淫乱罪。
【关键词】:聚众淫乱罪 法益侵害说 无被害人犯罪 除罪化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中文摘要5-6
- Abtract6-8
- 序言8-9
- 一、“换妻”案引发对聚众淫乱罪的反思9-13
- (一)“换妻”案情回顾及社会影响9-11
- 1.案情回顾9-10
- 2.社会影响10-11
- (二)聚众淫乱罪存在的主要缺陷11-13
- 1.立法缺陷11
- 2.司法困境11-13
- 二、我国理论界对聚众淫乱罪的存废之争13-17
- (一)主留派的基本观点14-15
- 1.保障社会法益的重要性14
- 2.公共秩序与个人自由的对立统一14
- 3.现代刑法道德主义观念的要求14-15
- (二)主废派的基本观点15-17
- 1.自由权的确立15
- 2.道德约束无需刑法介入15
- 3.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15-16
- 4.无被害人犯罪应当除罪化16
- 5.注重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是世界的潮流16-17
- 三、聚众淫乱罪的域外考察及对我国启示17-20
- (一)域外类似聚众淫乱罪的立法例17-19
- (二)对我国完善聚众淫乱罪的启示19-20
- 四、聚众淫乱行为规制的现实路径20-23
- (一)私密性聚众淫乱行为除罪化20-21
- (二)增设“公然淫乱罪”21-23
- 1.取消人数和首要分子限制21-22
- 2.明确公然和淫乱含义22-23
- 结语23-24
- 参考文献24-26
- 致谢26-27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靳宁;;替考行为犯罪化的学理评析[J];东方法学;2015年06期
2 段宏磊;;论刑法谦抑性思想指导下聚众淫乱行为的部分去罪化改革[J];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02期
3 蔡曦蕾;;论聚众淫乱罪的法理缺陷与完善[J];时代法学;2010年04期
4 黄大威;;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J];理论与现代化;2012年02期
本文关键词:论聚众淫乱罪的立法完善,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4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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