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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人员截留他人财物的定性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02 17:12
  在本文选取的两个案例中,监狱的监管人员都侵吞了公民的私人财产。专家们对二者的行为定性存在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专家认为二者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受贿罪或是侵占罪。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二者根本没有触犯刑法罪名,只是民法欺诈行为。从观点不一的现象来看,受贿罪、诈骗罪以及侵占罪之间的认定问题是存在模糊认识的,所以亟待廓清。本文共四章,第一章是对案例争议焦点的阐述。第二章的内容是对虚构事实、陷入错误认识的认定,以及对民法欺诈和刑法诈骗罪的区分。结论是李某没有构成诈骗罪,因为服刑人员的家属对李某截留的行为是知情并有心理准备的,家属并没有因此陷入错误认识。闻某侵吞服刑人员家属律师费的行为是民法上的欺诈行为,因为闻某没有完全虚构事实,有聘请律师的事实存在,只是在数额上存在欺诈行为。第三章的内容是对利用职权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结论是李某利用监狱管教自由出入牢房的职权便利,为服刑人员提供监狱禁止的物品,为服刑人员谋取了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闻某帮助聘请律师是私人行为,与职权无关,不能构成受贿罪。第四章的内容对代为保管、拒不返还的认定。结论是李某的行为属于拒不返还,他将截留余额完全私有化的行为表示他是要... 

【文章来源】:兰州大学甘肃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基本案情与主要争议
    1.1 基本案情
    1.2 争议焦点
第二章 如何理解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
    2.1 虚构事实的认定
    2.2 陷入错误认识的认定
    2.3 处分财产的认定
    2.4 民法上的欺诈和刑法上的诈骗的区分
    2.5 李某和闻某的行为均不是诈骗
第三章 “受贿罪”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辨
    3.1 利用职权便利的认定
    3.2 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
    3.3 李某与闻某行为性质不同
第四章 侵占罪拒不返还他人财物分析
    4.1 代为保管的认定
    4.2 拒不返还的认定
    4.3 李某的行为属于拒不返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与认定——以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为中心[J]. 陈兴良.  法学评论. 2016(04)
[2]刑法上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区别必要性辨析[J]. 尹琳.  政治与法律. 2015(12)
[3]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界定——以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交叉为例[J]. 吴亚肖.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5)
[4]论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J]. 蒋铃.  政治与法律. 2012(08)
[5]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新论[J]. 孙国祥.  法学论坛. 2011(06)
[6]职前受贿入罪化刍议[J]. 陈飞.  辽宁警专学报. 2011(04)
[7]诈骗罪中被害人的怀疑与错误——基于被害人解释学的研究[J]. 缑泽昆.  清华法学. 2009(05)
[8]国家工作人员侵占私人财产如何处理[J]. 李和仁,徐海法,周光权,杨矿生,王志胜,杨涛,周立.  人民检察. 2006(05)
[9]代为保管问题研究[J]. 于世忠.  现代法学. 2005(03)
[10]斡旋受贿若干争议问题刍议[J]. 朱本欣.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3(02)

硕士论文
[1]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司法适用研究[D]. 李博.南京大学 2019
[2]诈骗罪的若干问题研究[D]. 易珈羽.西南科技大学 2018
[3]王某受贿、诈骗案评析[D]. 王雨宁.湖南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47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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