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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过失的刑法惩处不必重于普通过失

发布时间:2021-11-02 23:03
  业务过失的刑法惩处重于普通过失是传统过失犯领域中的铁则,但业务范围的持续扩张使得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的边界不清,这造成了这一铁则在司法适用上的异议。更为关键的是,这一铁则的正当性在遭受批判后,为之辩解和反驳的观点始终给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业务过失(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类型,但我国刑法未遵守这一铁则,立法者根据现代业务过失(犯罪)的特点作出了契合我国实际的规定,这使得它的法定刑轻重有度。因此,以这一铁则为标尺来评判我国刑法中的业务过失(犯罪)规定并不妥当。并且,业务过失的惩处重于普通过失不是我国业务过失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 2020,38(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业务过失的边界因业务的扩张趋于崩坏
    (一)业务过失中业务概念的普遍扩张
    (二)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的边界趋于崩坏
二、业务过失加重处罚的根据欠缺正当性
    (一)业务过失加重处罚根据的失势
    (二)质疑业务过失加重处罚延伸之否定说
三、我国未规定业务过失惩处重于普通过失并非立法疏漏
    (一)我国业务过失区别化立法打破了单一加重处罚的铁则
    (二)业务过失(犯罪)规定的其他价值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对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罚的评析[J]. 胡学相,尹晓闻.  人民司法. 2015(17)
[2]业务过失犯罪处罚问题研究[J]. 赵秉志,李慧织.  当代法学. 2009(01)
[3]论业务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J]. 廖勇,刘鸣.  法律适用. 2005(05)
[4]试论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J]. 左坚卫,刘志高.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1(06)



本文编号:347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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