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死缓制度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06 03:38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它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没有故意犯罪的,或者故意犯罪情节轻微的,就不再执行死刑,减为相应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具有极大的合理性,首先,死缓制度有利于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死缓的适用体现了我国对于死刑犯从严处罚的基本态度的同时,又保留了让死刑犯改过自新的机会;其次,有利于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最后,死缓能够作为我国逐步废除死刑的过渡,让民众逐步接受废除死刑的理念。但是,由于死缓在立法层面存在不完善、不协调的问题,死缓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首先:现行法律当中关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表述过于模糊,导致了死缓适用标准弹性过大;其次,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的条件不够明确,现行法律对于死缓适用条件中的“情节恶劣”表述仍然存在着表述不清,难以界定的问题;最后,我国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在刑罚强度上未能形成合理的轻重衔接,无期徒刑经减刑、假释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较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两者之间差距太过微小,不足以体现... 

【文章来源】:河北大学河北省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我国死缓制度及其立法演进
    1.1 死缓的概念与特征
        1.1.1 死缓的概念界定
        1.1.2 死缓的基本特征
    1.2 死缓的基本构造
        1.2.1 死缓的适用标准
        1.2.2 死缓的适用类型
        1.2.3 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的条件
    1.3 死缓制度的立法演进
        1.3.1 死缓制度的产生
        1.3.2 死缓制度在刑法典中的确立
        1.3.3 死缓制度的新近立法修正
第2章 死缓制度的立法缺陷
    2.1 死缓适用标准弹性过大
        2.1.1 学界存在不同认识
        2.1.2 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一
        2.1.3 死缓适用标准的模糊性影响了死刑适用的慎重性
    2.2 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的条件不明确
        2.2.1 对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条件的立法修正进程
        2.2.2 修正后的变更执行条件依然存在的问题
    2.3 死缓制度的内部协调性不足
        2.3.1 死缓制度在执行强度上未能形成适当落差
        2.3.2 死缓减为终身监禁造成了死缓制度内部失衡
第3章 死缓制度立法完善的建议
    3.1 死刑立即执行条件的规范化
        3.1.1 犯罪行为具有极重的社会危害性
        3.1.2 犯罪人具有极强的人身危险性
    3.2 死缓适用条件规定方法的反向化
    3.3 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条件的具体化
    3.4 死缓制度内部层次的协调化
        3.4.1 取消死缓考验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的规定
        3.4.2 取消死缓考验期满后减为终身监禁的规定
        3.4.3 对无期徒刑进行内部分级以实现死缓制度的结构协调性
        3.4.4 调整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减刑、假释的适用格局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47908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47908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38c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