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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司法适用限定论探析

发布时间:2021-11-16 10:06
  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来,迄今已有十四年,该罪在司法适用方面产生了诸多问题。实践中多存在这样一类案件:借款人伪造材料、虚构事实,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含经办人员与决策人员)在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事实情况审查与决策时具有过错,最终发放贷款;辩护人/上诉人普遍提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认知与过错会影响被告人骗取贷款罪定罪量刑,但法院多以各式理由驳回。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不当处理,造成骗取贷款罪定罪量刑司法适用扩大。本文以上述类型案件为基础,提炼出骗取贷款罪在定罪与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骗取贷款罪中欺骗行为须达到何种程度才可构成犯罪,是否所有欺骗行为均可成为本罪实行行为?其次,骗取贷款罪的欺骗对象为何者,是“银行”、“银行贷款经办人员”,亦或者仅限于“放贷决策者”?再次,骗取贷款罪是否亦应符合诈骗类犯罪固定因果关系构造,欺骗对象主观上对欺骗行为的“明知”是否可因不符合因果流程而致骗取贷款罪未遂?最后,被害方(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过错是否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笔者结合现有学术与实务观点,对以上问题一一进行剖析与探讨,在罪刑法笔者结...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裁判误区
    (一)裁判中对该罪实行行为的认识误区
    (二)裁判中对该罪欺骗对象的认识误区
    (三)裁判中对该罪因果关系的认识误区
    (四)裁判中对被害人过错的忽视
二、骗取贷款罪定罪之限定
    (一)骗取贷款罪实行行为的限定:足以使欺骗对象陷入错误认识并发放贷款
    (二)骗取贷款罪欺骗对象的限定:为银行利益的决策者
    (三)骗取贷款罪因果关系判断之限定:欺骗对象主观“明知”致因果链条中断
三、骗取贷款罪的量刑之限定——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一)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原因
    (二)骗取贷款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三)骗取贷款罪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骗取贷款罪的构造[J]. 张明楷.  清华法学. 2019(05)
[2]被害人教义学今何在?--对于作为立法、解释、归责和量刑原则之“被害人学准则”的一个小结[J]. 托马斯·希伦坎普,陈璇.  比较法研究. 2018(05)
[3]客观归责论在财产犯罪案件中的运用[J]. 周光权.  比较法研究. 2018(03)
[4]金融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的案例解读[J]. 陈兴良.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06)
[5]骗取贷款罪司法争议问题研究[J]. 张苏.  中国检察官. 2017(08)
[6]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的误识与匡正[J]. 孙国祥.  法商研究. 2016(05)
[7]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定性[J]. 吴杰,张梅.  中国检察官. 2015(10)
[8]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J]. 王栋,张建兵,汤东浩.  中国检察官. 2013(24)
[9]行政犯的法律属性及其责任——兼及定罪机制的重构[J]. 田宏杰.  法学家. 2013(03)
[10]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问题——从诈骗罪“处分行为”的视角着手[J]. 周清水,薛云.  中国检察官. 2013(02)



本文编号:349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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