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认定的两类偏差及其纠正
发布时间:2021-11-17 21:56
司法实践对行政犯的认定容易出现两类偏差:一是前置性的行政认定被直接采纳为证据并作为定案依据;二是行政犯的空白罪状立法模式使得构成要件的明确性不足,导致涵摄错误的发生。对第一类偏差应从实体和证据层面正确把握前置性行政认定的作用;对第二类偏差应当探寻涵摄错误在实践中的合理出罪空间。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06)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前置性行政认定的司法偏差
二、前置性行政认定偏差的原因及其纠正
(一)前置性行政认定偏差的原因
1. 独立判断能动性不足。
2. 混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原则和价值。
(二)对前置性行政认定偏差的纠正
1. 实体层面。
2. 证据层面。
三、涵摄错误的偏差及其纠正
(一)涵摄错误与事实错误难以区分
(二)对涵摄错误偏差之纠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不法事实与犯罪事实的层次性理论 兼论行政不法行为向犯罪转化的事实认定问题[J]. 陈瑞华. 中外法学. 2019(01)
[2]从日本“狸·貉案”谈地笼捕鱼案的违法性错误[J]. 谢阗. 中国检察官. 2019(02)
[3]责任原则、预防政策与违法性认识[J]. 陈璇. 清华法学. 2018(05)
[4]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理念、方法与路径[J]. 张明楷. 中国法学. 2017(04)
[5]行政犯与二元化犯罪模式[J]. 姜涛.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12)
本文编号:3501706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06)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前置性行政认定的司法偏差
二、前置性行政认定偏差的原因及其纠正
(一)前置性行政认定偏差的原因
1. 独立判断能动性不足。
2. 混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原则和价值。
(二)对前置性行政认定偏差的纠正
1. 实体层面。
2. 证据层面。
三、涵摄错误的偏差及其纠正
(一)涵摄错误与事实错误难以区分
(二)对涵摄错误偏差之纠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不法事实与犯罪事实的层次性理论 兼论行政不法行为向犯罪转化的事实认定问题[J]. 陈瑞华. 中外法学. 2019(01)
[2]从日本“狸·貉案”谈地笼捕鱼案的违法性错误[J]. 谢阗. 中国检察官. 2019(02)
[3]责任原则、预防政策与违法性认识[J]. 陈璇. 清华法学. 2018(05)
[4]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理念、方法与路径[J]. 张明楷. 中国法学. 2017(04)
[5]行政犯与二元化犯罪模式[J]. 姜涛.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12)
本文编号:350170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5017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