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情刑事案件争议问题的分析与认定
发布时间:2021-11-18 11:26
对于故意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不宜一律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在未引起休克或者因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时,可以考虑能否评价为寻衅滋事行为,符合刑法第293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应为过失;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宜根据"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于非法经营罪中哄抬价格的认定,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结合生产供应状况、疫情防控需要、涉案商品真伪优劣、经营人员主观恶性、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价格上涨是否超出合理范围以及涉案行为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文章来源】: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0,30(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故意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行为性质的认定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三、非法经营罪中哄抬价格的认定
本文编号:3502815
【文章来源】: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0,30(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故意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行为性质的认定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三、非法经营罪中哄抬价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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